香港税务局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 关于税收居民身份等相关问题及答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全面性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并于2006年12月8日生效。 「全面性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在中国内地则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我们根据问题及答复提炼如下要点供参考 一、关于受雇所得在内地免税的核心条件(适用于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报酬,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方可在内地免税: “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任一条件,则需在内地征税。同时,若该报酬须在香港征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源自问题1)。 二、关于 “停留” 天数与 “居住” 天数的计算与选择 1. “停留” 天数计算(用于税收协定):采用 “身处当地天数” 法。“入境或出境的当天及在当地停留的期间,不论每天停留时间多少或停留原因,均当作一天计算”;(源自问题2) 2. “居住” 天数计算(用于内地个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内地采用不同标准:“在内地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内地居住天数;在内地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内地居住天数”;(源自问题2) 3. 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方式:香港居民 “可按照「全面性安排」及内地税务法规享受「全面性安排」下的待遇,也可选择不享受”。可自行比较,选择对自身较为有利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内地税负。(源自问题3) 三、关于 “香港个人居民” 的定义 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1. “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 2.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源自问题4) 注: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一定等同居民身份,关键看是否 “通常居住”。判断 “通常居住” 需综合考量永久性住所、逗留天数、居所固定性、家庭所在地等因素。(源自问题5、6) 四、关于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加比规则) 若个人根据双方法律同时为两地居民,其身份应按以下顺序(加比规则)确定: 1. “他在哪一方有永久性住所”。 2. “他与哪一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较密切”。 3. “他习惯性居住在哪一方”。 4. “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源自问题8) 五、关于董事费收入的特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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